河南師范大學研究生紀律處分管理辦法(試行)
師大研〔2024〕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揚“明德 正學 倡和 出新”的校風,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根據《教育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意見》(教研〔2020〕9號)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校學生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應給予紀律處分者,依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輕微者,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條學生對于學校給予的處分享有申訴權。對處分有異議者,可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四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七條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1年。
(一)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所犯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明顯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堅持不改或者另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畢業(yè)班學生應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者,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特殊情況必須給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減期。
第八條 學生違紀行為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由違紀者賠償經濟損失并負擔醫(yī)療費用。
第九條 處于處分期限內的學生,其獎勵、獎學金等評選資格按獎勵、獎學金等評審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違反學校紀律,在其畢業(yè)以后學校才發(fā)現的,不再處分,但可以將其違紀情況向有關單位通報。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待本人的違紀問題并及時改正的;
(二)主動檢舉、揭發(fā)他人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問題的;
(四)受他人脅迫、誘騙而違紀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一)同時有兩種及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
(二)違紀后無悔改表現或者無理糾纏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恫嚇、打擊報復的;
(四)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的;
(五)相互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偽造、銷毀、隱匿證據、隱瞞真相、誣陷他人的;
(六)組織或者策劃違紀行為的;
(七)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八)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九)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調查行為的;
(十)在校學習期間第二次違紀應受處分的。
第三章 違紀行為與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有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壞學校穩(wěn)定和社會穩(wěn)定,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侮辱和誹謗他人,造成一定影響和后果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二)書寫、張貼、散發(fā)非法宣傳品,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組織或者帶頭參加各種非法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造成一定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組織或者帶頭罷課、靜坐、絕食,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利用各種媒介出版、復制或者傳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六)組建或者參加非法組織或者邪教組織,經教育,能夠改正或轉化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拒不改正或者拒絕教育,堅持錯誤立場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七)其他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和現代通訊工具等各種媒介或以其他方式實施下列行為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設代理服務器或者盜用他人公共信息者,如網絡上網賬號、密碼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發(fā)惡意攻擊信息、信息垃圾、謠言、虛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榮譽,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發(fā)布惡意信息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以及商業(yè)秘密或者侵犯他人隱私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四)盜竊、挪用電子貨幣者,或者借助網絡實施詐騙者,或者通過電子商務實施詐騙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五)故意登錄非法網站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建立、制作、維護非法網站或者為其提供支持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六)詆毀、損害國家機關和學校聲(信)譽以及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聲(信)譽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七)宣揚邪教、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吸毒、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活動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者;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或者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破壞計算機軟件或者硬件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盜用他人IP地址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盜用服務器IP地址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蓄意攻擊或者掃描服務器及各種網絡設備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七條 因觸犯國家法律、法令、法規(guī)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門處罰者,視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被處以警告的和被處以罰款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因同一違法違規(guī)行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門兩項以上處罰者,依最重處罰結果進行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有盜竊行為、詐騙行為、勒索行為、搶奪行為、搶劫行為、縱火行為的,除追回贓款、贓物,賠償損失外,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有盜竊行為、詐騙行為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按照第三章第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二)未直接作案,但為作案提供消息、工具或者知情不報,進行掩蓋,提供偽證,參與窩贓、銷贓、分贓等活動者,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因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造成火災等安全事故或者縱火造成一定后果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四)勒索、搶奪、搶劫他人財物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按照第三章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二)損壞圖書館書籍、報刊者,除按圖書館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外,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 打架、群毆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者,視行為和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打架者:(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傷及他人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2)持械打人,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3)打群架為首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4)先動手打人者加重一級處分;
(二)偽證、毀證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tài)擴大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四)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傷害后果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后果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五)策劃、挑撥、教唆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日常交往中,行為不檢點、有損害研究生形象、學校榮譽或者國格行為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或者擅自離校,經教育仍堅持錯誤,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曠課達15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達3天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達25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達5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達35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達7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達50學時以上或者擅自離校超過7天但在10天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學時數按實際授課學時計算,擅自離校每24小時計為1天(不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
第二十三條 在考核中違反考場紀律或者作弊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作弊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辦理假證件、偽造、涂改票證、轉借證件者,視情節(jié)和行為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參與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未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入住學生的人身、財物安全和學校的財產安全,學校有權對學生宿舍實施安全管理措施,學生必須遵守學校宿舍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細則見《河南師范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guī)定》)。學生在公寓樓內出現下列行為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暴力拒絕管理人員履行工作職責,當場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不改、繼續(xù)妨礙管理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勸告或者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給予警告處分,因留宿外來人員導致宿舍財產損失或者引起糾紛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過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且未造成事故的,給予警告處分;引起失火并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包含以下種類:使用或者存放酒精爐(燈)、煤(汽)油燈、液化氣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或者存放大功率電器設備(電熱氈、電爐、熱得快、電熱杯、電烙鐵、電水壺以及無自動斷電保護裝置的電器;電飯煲、電磁爐等炊事用電器;吹風機、卷發(fā)器可以在學生公寓存放但不準使用);私拉亂接電線,擅自使用應急燈電源;給電動車電池充電;
(四)出現影響公共環(huán)境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給予警告處分。影響公共環(huán)境的行為包含以下幾類:在宿舍中豢養(yǎng)寵物;經營食品、煙酒、飲料;制造噪音、拍打球類、播放高分貝音樂等;
(五)私自將床鋪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拒不整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位論文、公開發(fā)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其他違反校紀者,視行為和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酗酒、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二)私自將校外人員帶進學校影響學校正常秩序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三)隱匿、毀棄、冒領或者私拆他人郵件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四)在辦理請銷假或請假期間弄虛作假者,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五)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擅自涂改研究生證、將研究生證轉借給他人用以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等,將研究生證用于抵押,故意損壞研究生證、校徽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偽造、涂改證明材料或獎勵證書用于評優(yōu)評先、獎助學金申報等,一經查實,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八)以任何形式組織、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擾亂校園秩序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國家法律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學生有涉毒行為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國家法律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研究生黨員發(fā)生違紀行為的,同時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弘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愛國主義教育法》,不得有下列行為:侮辱國旗、國歌、國徽或者其他有損國旗、國歌、國徽尊嚴的行為;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否認侵略戰(zhàn)爭、侵略行為和屠殺慘案;侵占、破壞、污損愛國主義教育設施;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行為的,及時予以制止,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責令及時消除影響,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按照第三章第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相應條款給予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決定與申訴
第三十一條 對違紀的學生,多做說服教育工作。處理時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處分決定的報批程序:
(一)調查。學生違紀行為發(fā)生后,違紀學生所在培養(yǎng)單位應當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整理相關材料;
(二)培養(yǎng)單位研究。由違紀學生所在培養(yǎng)單位黨政聯席會議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學生違紀處理意見申報表》并附相關證據(學生檢查、證明材料、受害人材料等),在發(fā)現學生違紀行為5個工作日以內報送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送者,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說明;
(三)受理。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接到培養(yǎng)單位報送材料之后,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告知違紀學生或者其代理人,若有異議,違紀學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告知日后2個工作日以內到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學校審批。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對培養(yǎng)單位上報學生違紀材料進行審核,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在5個工作日以內做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長批準。其中,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的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涉及兩個以上培養(yǎng)單位的學生違紀,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所涉及的培養(yǎng)單位會同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討論處理意見,報學校審批。
第三十四條 學校做出處分決定后,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通知違紀學生所在培養(yǎng)單位學生工作負責人,由培養(yǎng)單位將學校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在《河南師范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決定書送達記錄單》上簽字;拒絕簽字的,由兩位證明人簽字,送達人員記錄在案,視為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學生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的時間以學生本人簽字日期或者送達人員記錄日期為準;進行公告的,以公告結束之日為準。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處分自學校處分決定書印發(fā)之日起生效。
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全校、培養(yǎng)單位、班級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學生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校決定是否公布和公布范圍。
第三十六條 處分的解除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guī)定程序予以解除。學生受處分的期間內,其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的取消或降級等,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處分到期,按學校規(guī)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一)紀律處分的期限:
警告、嚴重警告的期限為從處分決定正式生效日起6個月;記過、留校察看的期限為從處分決定正式生效日起12個月;已列入當年就業(yè)生源計劃的學生的處分期限減至畢業(yè)日(結業(yè)日)止,原則上處分期限不得少于1個月;
(二)解除處分程序:
受到處分以后有明顯進步表現的,沒有再次受到處分的學生,到相應的處分期限以后,經本人申請,培養(yǎng)單位進行審核,學校進行審批。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七條 對處分決定的申訴:
(一)受到處分的學生,對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10日內按照《河南師范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guī)定》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15日內做出復查決定。不服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決定的,可以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15日內向河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二)學生在超過申訴期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
(三)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學生處分決定書和解除處分材料裝入本人檔案,不得撤銷。受到處分后有明顯進步表現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生所在培養(yǎng)單位可以在學生畢業(yè)前出具寫實性鑒定,經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審核,裝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九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由學校發(fā)給學習證明,在處分決定書送達后5個工作日以內辦理完畢離校手續(xù),其善后問題參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提出申訴者,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持原決定的,應當在申訴處理決定送達后3個工作日以內辦理完畢離校手續(xù)。凡無理取鬧,拒不離校者,學??刹扇娭拼胧?,令其限期離校。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都包括本數在內,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guī)定中,凡與本辦法的相關內容不一致者,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