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師范大學
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修訂)
師大教〔2019〕22號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嚴肅教學紀律,減少教學事故,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事故的認定
1.教學事故按內容分為七類,即課堂(A)、作業(yè)與實驗實習(B)、考試(C)、成績(D)、管理(E)、教材(F)、教室和保障(G)。
2.教學事故按程度分為三級,即一級(Ⅰ)、二級(Ⅱ)和三級(Ⅲ)。
3.教學事故等級由教務處負責認定。
4.教學事故的認定主要依據(jù)《河南師范大學教學事故分類分級表》(見附件)?!逗幽蠋煼洞髮W教學事故分類分級表》中未列出的教學事故由教務處或責任人所在單位根據(jù)具體事實認定。
5.教學事故發(fā)生后,由責任人或發(fā)現(xiàn)人、知情人及時填寫《河南師范大學教學檢查情況核查表》并經(jīng)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教務處出具處理意見。對本單位或本部門發(fā)生教學事故的領導,對發(fā)現(xiàn)事故故意隱瞞、拖延不報的教學管理人員,應列為責任人。
第三條 教學事故的處理
1.經(jīng)認定的教學事故存入《河南師范大學教學事故檔案》。人事處在接到教務處核定的處理意見后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具體處理。
2.根據(jù)事故類別和程序,由人事處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其中警告以上處分由人事處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審批后將處理情況通知責任人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
(1)Ⅲ級事故由所在學院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
(2)Ⅱ級事故由學校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并取消本年度各種獎項和榮譽稱號的評定資格。
(3)Ⅰ級事故者,給予警告處分,取消本年度各種獎項和榮譽稱號的評定資格,撤消本年度已獲得的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并不得參加當年的職稱評定。
(4)凡多次造成教學事故者,應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取消其任職資格。
3.因教學事故造成國家和集體經(jīng)濟損失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
4.因教學事故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學計劃內的教學活動。
第五條 對教學事故認定或處理結果有異議者,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復議。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行,原《河南師范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試行)》(校教字〔2006〕33號)同時廢止。
第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