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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師范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師大國資〔2019〕2號)

            發(fā)布時間:2020-04-08????瀏覽次數(shù):437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教學、科研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增強師生安全防護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維護教學、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設平安校園,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主席令第13號)、《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guī)程》(原國家教委令第20號)、《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28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教育部《關于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意見》(教技函〔2019〕36號)等有關法規(guī)和制度,結(jié)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是指開展教學、科研等活動的所有實驗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實驗室安全審核和報備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輻射安全、生物安全、實驗廢棄物安全、儀器設備與操作安全、消防安保、安全設施管理、涉密安全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條  學校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健全實驗室安全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主體,形成良性的實驗室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第二章  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由學校、學院(室、中心)、實驗室構(gòu)成。根據(jù)“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分層落實責任制,實行“校、院、室”三級管理體系。

            第五條  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在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工作,分管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的副校長任組長,其他相關副校長任副組長,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保衛(wèi)處、科技處、社科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后勤管理處、基建處和各學院(單位)等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辦公室主任由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科技處和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

            (二)確定實驗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則,組織制定實驗室安全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責任體系和應急預案;

            (三)督查和協(xié)調(diào)解決實驗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提出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計劃、建議和經(jīng)費投入等。

            第七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是學校負責實驗室安全的主要職能部門,在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檢查和落實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實驗室安全規(guī)章制度;

            (二)指導、督查、協(xié)調(diào)各相關單位做好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地組織實驗室安全檢查,并通報檢查結(jié)果;

            (四)組織開展全校性的實驗室安全評估等活動;

            (五)負責全校實驗室廢棄物的安全處理及射線裝置安全的測評工作。

            第八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實驗室安全的職責。

            (一)保衛(wèi)處主要負責實驗室防火、防盜(危險化學品、射線類裝置、病原微生物等)的工作;開展消防、安防宣傳教育;組織處置實驗室突發(fā)事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隱患檢查,并督促整改。

            (二)科技處主要負責科研課題立項前的安全風險預判工作;對科研實驗項目的安全性評估和申報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科研類實驗室(工程中心)的安全工作。

            (三)基建處、后勤管理處主要負責對實驗用房的安全性審批,定期檢查實驗樓基礎設施安全(包括供水、供電、供暖、排水排污、通風、樓頂屋面防水、樓體外墻安全等),審查和規(guī)范實驗室(樓)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等。

            (四)教務處和研究生院在培養(yǎng)方案中須設置實驗室安全教育課程,在實驗教學中加強實驗操作規(guī)程教育。

            第九條  各學院(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機構(gòu),落實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責任體系、規(guī)章制度和專業(yè)規(guī)程;

            (二)組織、落實本單位實驗室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工作;

            (三)開展實驗室安全的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及時發(fā)布、報送實驗室安全工作相關的通知、要求、進展等信息。

            第十條  各學院(室、中心)下屬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本實驗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實驗場所具體管理制度、技術(shù)規(guī)范、應急預案;

            (二)落實實驗室內(nèi)務管理工作;

            (三)開展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組織、配合做好實驗室檢查整改、信息上報及其它和實驗室安全相關的工作。

            (五)各實驗室應設有兼職的安全員,負責檢查、監(jiān)督本實驗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員應經(jīng)過培訓,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十一條  實驗用房者是本房間的直接安全責任人,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實驗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結(jié)合實驗項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實驗用房安全設施建設和管理,健全相關安全規(guī)章制度,落實值班制度;

            (三)建立本實驗用房內(nèi)的物品的臺帳(含設備、試劑藥品、氣體鋼瓶、病原微生物臺帳等);

            (四)根據(jù)實驗危險等級情況,負責對在本實驗用房工作的人員進行安全告知;搞好衛(wèi)生和安全工作,杜絕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在實驗室學習、工作的所有人員均對實驗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負有責任,須遵循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guī)程和實驗指導書開展實驗,配合各級安全責任人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隱患,避免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研究生指導教師為其所主持的科研項目科研實驗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對所在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所有新進實驗室工作的師生需事先了解實驗室安全知識、管理制度、應急程序,參加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理等演練活動;知曉應急電話號碼、應急設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預防教育等。

            第十四條  實驗室安全預防教育的內(nèi)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觸電、防盜、防泄、防溢水、防環(huán)境污染、安全使用各種儀器設備以及事故的處理和自救等技能和知識。

            第十五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實驗室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guī);宣傳學校有關的實驗室管理制度;宣傳實驗室安全方面相關知識,引導師生樹立重視安全、積極排除安全隱患等安全觀念;宣傳安全逃生自救和正確處理實驗室安全突發(fā)事故等相關知識,減少和控制實驗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響。

            第十六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講課、講座、參觀等培訓形式,還可以通過舉辦消防演練、組織突發(fā)事故模擬演練、組織安全知識競賽和印制安全手冊等方式加強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  各學院(室、中心)要把安全法律法規(guī)、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guī)程以及實驗室事故應急預案等內(nèi)容列為業(yè)務學習的內(nèi)容之一,納入相應的工作計劃和教學計劃中。

            各學院(室、中心)在新生、新引進的教職員工中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向?qū)嶒炄藛T進行實驗安全基本常識、安全原則教育。

            每學期的第一次實驗課,或研究生進入科研實驗室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

            第十八條  對使用特殊儀器設備、在實驗室重點部位或高危崗位工作和學習的學生與教工要進行重點教育,執(zhí)行準入制度,要通過安全相關知識和技能的測試才能獲準使用儀器設備或?qū)嶒炇摇?/span>

            第四章  安全管理主要內(nèi)容

            第十九條  實驗室安全審核及報備制度:

            (一)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制度。要對涉及安全危險因素的實驗項目進行審核、評估,尤其要對涉及化學、生物、輻射等具有安全隱患的實驗項目進行審核,使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特殊實驗室資質(zhì)等條件。

            (二)建設與改造實驗室項目的安全審核報備制度。

            對于新建、擴建、改造實驗場所或設施,應建立實驗室安全審核制度,加強實驗室使用者、設計者和建設者之間的交流溝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的規(guī)范要求設計、施工,項目建成后,須經(jīng)安全合格驗收、并完成相關的交接工作、明確后續(xù)管理維護單位和職責方可投入使用。

            審核單位須有基建處、后勤管理處和保衛(wèi)處參加。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定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學院(單位)要按照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安全作業(yè)。特別要加強對氣體鋼瓶、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等的管理;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必須嚴格安全措施,實施采購、審批、領取使用、清理銷庫等工作的閉環(huán)管理。要遵照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收發(fā)、雙人領取和雙人使用的“五雙”管理制度,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臺賬,配備專業(yè)防護裝備,規(guī)范使用和處置程序。對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須嚴格安全措施,嚴格落實承壓氣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規(guī)定。廢棄的危險化學品須按要求收集,由學校統(tǒng)一聯(lián)系有資質(zhì)的社會單位處置。

            第二十一條  輻射安全管理:

            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線裝置的安全管理。相關單位必須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法律規(guī)章,并獲取環(huán)保部門頒發(fā)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后才能開展相關工作。輻射場所應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設置必要的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lián)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規(guī)范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備案、采購、保管、使用、報廢處置等閉環(huán)管理。涉輻實驗室管理和操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專項培訓,持證上崗。要遵守操作規(guī)程,定期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zhuǎn)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相關實驗室應當依法依規(guī)落實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獲取相應資質(zhì);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規(guī)范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采購、管理、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程序。對實驗動物尸體、器官組織及其他廢棄物應統(tǒng)一科學銷毀處理,并做好詳細記錄。剩余實驗材料必須妥善保管和處理,并做好詳細記錄。對含有病原體的廢棄物,須經(jīng)嚴格消毒、滅菌等無害化處理后由有資質(zhì)的社會專業(yè)單位處置。

            第二十三條  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

            (一)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相關規(guī)定,科學規(guī)范地進行實驗室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理工作,加強實驗室排污處理裝置(系統(tǒng))的建設和管理,不得隨意將實驗室廢棄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之中。

            (二)實驗室應根據(jù)實驗操作過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的特點,選擇正確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設備,強化通風、除塵和個人防護設備的管理,確保人身和環(huán)境安全。

            (三)實驗室廢棄物實行按類存放、無害化處理、包裝、貼上相應的廢棄物標識后,存入學校指定的廢棄物存放處。由學校統(tǒng)一交由有資質(zhì)的社會單位進行處置。放射性廢棄物嚴格按照國家環(huán)保部門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置。

            (四)對含有病原體的實驗廢棄物,不得隨意丟棄或作為一般廢棄物處理,須事先在實驗室內(nèi)進行消毒、滅菌處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資質(zhì)的專業(yè)單位處置。

            第二十四條  儀器設備及操作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應落實專人管理,做好維護、保養(yǎng)工作,確保儀器設備安全運行,保養(yǎng)維護和檢修等要有記錄;對冰箱、高溫加熱、高壓、高輻射、高速運動等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要加強管理;對于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使用強電的儀器設備要確保接地安全;對于超期服役并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應及時報廢。

            (二)加強壓力容器的使用、貯存管理,對于超過檢驗期的鋼瓶等壓力容器應及時退庫,及時送檢。易燃氣體鋼瓶與助燃氣體鋼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氣體及有毒氣體鋼瓶必須安放在符合存儲條件的場所中。

            (三)加強儀器設備操作人員的業(yè)務和安全培訓,按照操作規(guī)程開展實驗教學科研工作。對于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某些特殊儀器設備的操作人員,需實行持證上崗。具有危險性的特殊儀器設備,須在專職管理人員同意和現(xiàn)場監(jiān)管下,方可進行操作。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保:

            (一)落實安全責任。各學院(部)須將實驗室名稱、責任人、有效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統(tǒng)一制牌,放置在明顯位置,便于督查和聯(lián)系。

            (二)各實驗室必須配備適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顯、方便取用之處,并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各種安全設施不準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三)保持實驗室的設備、設施、室內(nèi)、室外環(huán)境清潔衛(wèi)生。實驗設備器材要擺放整齊,排列有序,保持走道暢通。

            (四)各實驗室應及時清理廢舊物品,不堆放與實驗室工作無關的物品,嚴禁走廊及消防通道堆放物品,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五)加強實驗室安全用電管理。嚴禁擅自改裝、拆修電器設施;嚴禁亂接亂拉電線;嚴禁電源開關箱內(nèi)堆放物品,以免觸電或燃燒;使用高壓動力電時,應穿戴絕緣膠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桿操作。

            無需配備加熱設備的實驗室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各種類型的電爐、電取暖器、電水壺、電煲鍋、電熱杯、熱得快、電熨斗、電吹風等)。

            (六)愛護實驗室的水、氣等設施。定期對實驗室的水源、火源等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fā)現(xiàn)隱患應及時處理。

            (七)建立實驗室安全值班制度。實驗室人員應樹立牢固的自我保護及防盜意識;不得帶無關人員進入實驗室。嚴格做到三查(查電路、查儀器設備、查試劑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五關(關門、關窗、關水、關電、關氣)。

            第二十六條  安全設施管理:

            各學院(室、中心)要根據(jù)實驗室類別、潛在安全隱患配置消防器材、煙霧報警、監(jiān)控系統(tǒng)、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tǒng)、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做好設備更新、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工作,確保其完好。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科研項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應當加強科研項目涉密工作管理,嚴格執(zhí)行《科學技術(shù)保密規(guī)定》等文件,建立完善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落實保密工作管理責任,規(guī)范涉密信息系統(tǒng)、載體和設備等的管理。加強對從事涉密科研項目的科研人員和學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在項目申報、立項和驗收時,及時提出保密建議。

            第五章  安全檢查與整改

            第二十八條  由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牽頭,定期組織全校實驗室安全檢查,并不定期對各學院(室、中心)實驗室進行抽查,督促各單位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第二十九條  被檢查單位必須主動配合。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學校規(guī)章制度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驗室,學校將以適當形式通知學院(室、中心)進行限期整改。對于不整改或出現(xiàn)嚴重問題的實驗室,將提交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予以裁定,由學校處理。

            第三十條  各學院(室、中心)應建立實驗室安全檢查制度,以定期檢查結(jié)合不定期抽查的形式,組織好實驗室安全、衛(wèi)生自查工作。保證每月至少一次全院(室、中心)范圍的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形成檢查檔案。對自查中發(fā)現(xiàn)的隱患,各學院(室、中心)必須及時進行梳理,明確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進行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各實驗室應制定安全自查制度,保證每周對本實驗室安全及衛(wèi)生情況進行自查,排除各類實驗安全隱患。各實驗室應設專人負責核查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種類、數(shù)量是否與臺賬一致,儀器設備是否正常運行,水電氣線路是否存在老化現(xiàn)象等,做好記錄并及時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嚴重安全隱患或自身無法解決的隱患,各學院(室、中心)、各實驗室應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將相關問題形成書面報告提交上級管理單位,不得隱瞞或拖延上報。如發(fā)現(xiàn)重大安全隱患,須報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研究。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發(fā)生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妥善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tài)擴大和蔓延。發(fā)生較大險情時,應立即報警,并逐級報告事故信息,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第三十四條  發(fā)生實驗室事故,當事人、實驗室相關人員以及事故單位要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事故性質(zhì),分清責任,客觀公正地撰寫事故調(diào)查報告。事故單位應將事故當事人陳述、處置意見和整改報告一起報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并認真及時地落實整改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

            第三十五條  所有實驗室工作人員和管理者都有維護實驗室安全、保護公共財產(chǎn)不受損失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章  實驗室安全預案與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學院(室、中心)應設立應急領導小組,根據(jù)自身實驗室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guī)范突發(fā)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公開學院(室、中心)及各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應急聯(lián)系方式,為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做好準備。

            第三十七條  發(fā)生安全事故時,當事人或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在采取自救、互救措施的同時,應立即報本單位分管領導及學校相關部門,必要時,根據(jù)安全事故情況第一時間撥打 110、120 或 119 求助,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事故單位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xiàn)場,相關部門及人員在第一時間趕赴現(xiàn)場并向?qū)W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三十八條  事故單位應按規(guī)定如實上報事故情況并提交事故報告,報告內(nèi)容應包括: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和性質(zhì)、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分析和責任、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事故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任何事故單位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xiàn)場和毀滅有關證據(jù)。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單位及個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事故肇事者和責任者,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以相應的行政和經(jīng)濟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實驗室安全考核

            第四十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納入學院(室、中心)的年度考評指標,并作為領導班子履行職責情況、教師、實驗技術(shù)人員和管理人員崗位評聘、晉職晉升、年度考核、評獎評優(yōu)的重要指標之一;學生實驗安全方面的情況與其評獎評優(yōu)掛鉤。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四十一條  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內(nèi)容,主要包括落實國家及學校相關法規(guī)制度情況;落實安全教育培訓情況;落實實驗室安全檢查制度情況;能否積極采取措施排除實驗室安全隱患、及時補救實驗室安全漏洞;發(fā)生事故時應急處理情況等。

            第四十二條  對于實驗室安全工作考核成績優(yōu)秀或為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guī)定相關要求的實驗室,學校有權(quán)停止其實驗活動,限期要求其落實整改措施,經(jīng)各有關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  各學院(室、中心)應根據(jù)本辦法,結(jié)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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