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工具、材料應由專人負責帳、物管理工作,并落實到人,更換使用人應辦理登記卡手續(xù)。
二、器材出借應辦理手續(xù),限期歸還。實驗室間借用由實驗室負責人審批,“中心”以外單位借用由“中心”主任審批。實驗用各種器材不得借給個人私用。
三、由于管理不善、保管不嚴、違反操作規(guī)定、私自借用和拆裝而造成儀器設備被竊或損壞,應追究當事人責任,并視情節(jié)輕重按原價的10%-80%賠償。
四、賠償審批權限及處理:
1、損失儀器設備由使用單位查明原因,提出賠償和處理意見,報設備處審批,二萬元以上者應經主管校長審批。
2、賠償金額確定后,責任者應到財務處交款,憑收據辦理校長手續(xù)。未辦完手續(xù)者不得離校。
3、對因玩忽職守而造成重大損失者,除責令其賠償外,還應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