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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師范大學教育發(fā)展基金會理事會管理制度

          時間:2019-01-09瀏覽:452設置

          河南師范大學教育發(fā)展基金會理事會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河南師范大學教育發(fā)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理事會的組建方式、決策程序和管理行為,保證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民政部關于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等規(guī)定和《河南師范大學教育發(fā)展基金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guī)定的職權,保障基金會的健康發(fā)展。

          第三條 基金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

          第二章 理事會

          第四條 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饡硎旅繉萌纹跒?span lang="EN-US">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條 基金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修改章程;

          (二)設定和管理內部組織機構,制定管理制度;

          (三)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四)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募捐活動、投資活動、關聯(lián)交易等;

          (五)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和決算;

          (七)制定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八)決定理事和秘書長報酬事項;

          (九)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基金會章程,熱心教育事業(yè);

          (二)在基金會業(yè)務(行業(yè)、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或為本會建設做出重大貢獻;

          (三)能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者意愿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的財產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有加入基金會的意愿。

          第七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yè)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fā)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xié)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yè)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協(xié)商產生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條 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基金會的活動;

          (三)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jiān)督權;

          (四)可以書面的形式向理事會提出不再擔任理事。

          第九條 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基金會理事會議,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三)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四)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理事會領導機構

          第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管理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十四條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饡ǘù砣瞬坏眉嫒纹渌M織的法定代表人?;饡ǘù砣藨斢芍袊鴥鹊鼐用駬巍;饡ǘù砣嗽谌纹陂g,基金會發(fā)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饡鼡Q法定代表人之前,要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理事會,可以委托副理事長主持。

          第十六條 理事長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zhí)行理事會的決議,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實履行職務;

          (三)組織研究基金會的發(fā)展目標、方針和發(fā)展戰(zhàn)略;

          (四)按照決策權限和程序,做到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

          (五)自覺接受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督;

          (六)履行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捐贈、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xié)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基金會設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擔任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四章 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兩次全體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理事長履行職務;副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1/3以上理事在理事中推選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至少提前3-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jiān)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設定和管理內部組織機構,制定管理制度;

          (三)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四)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募捐活動、投資活動、關聯(lián)交易等;

          (五)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會會議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饡Q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lián)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第五章 理事會議案及決議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各理事可以向理事會提出議案,由理事會會議議定。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議案一般應在理事會會議召開前十日或臨時理事會會議召開前五日,以書面方式遞交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對理事會議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長決定是否列入理事會議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所決定的事項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后,應形成理事會決議,并以文件形式下發(fā)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組織實施,并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第六章 理事會經費

          第三十條 理事會經費從基金會行政辦公支出中列支。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與有關法規(guī)不一致的,按有關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理事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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